起诉书(郑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

最后更新 :2023-01-30 06:03:28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塔检刑诉〔2022〕628号 

被告人郑凡,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3********,**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19日至22日,被告人郑凡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出借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从江苏无锡前往安徽合肥,在合肥市万达广场附近一宾馆将其本人的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微信账户出借给他人,用于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刷脸验证、取现等支付结算帮助。2022年6月27日,郑凡经民警通知主动投案。

经查,2022年2月21日至22日,王某某在本市雁塔区被他人电信诈骗,被骗资金10万元转入郑凡的中国银行卡后又转出;另有陈某某、李某某被电信诈骗案中,共有被骗资金100985元转入郑凡的中国银行卡后又转出。经审计,2022年2月22日,郑凡名下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微信共计流入资金1083061.10元,流出资金108292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客服聊天截图、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2. 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郑凡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系自首,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郑凡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玮

2022年9月6日 

附件:1. 被告人郑凡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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