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崔月开设赌场案)_

最后更新 :2023-01-19 06:23:25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2〕Z5号

被告人崔月,绰号小月月,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95********,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号楼**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5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5月1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上旬开始,李某甲、陈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开设赌场。因被人举报,同年4月30日二人租赁本市东丽区**街**路**小区**号楼**号,后继续开设赌场。李某甲负责提供赌博工具,招揽赌博人员,保管、结算赌资。高某某(已判刑)向李某甲、陈某某提供境外赌博网站“百家乐”代理账号、密码。孙某某(已判刑)协助高某某结算赌资及向李某甲、陈某某支付洗码返利。期间,被告人崔月受高某某等人雇佣负责操作电脑登录赌博网站为赌客进行投注、收取赌客现金赌资。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帮助高某某收取、结算赌资。高某某以赌博人员的实际输赢作为利润,李某甲、陈某某按洗码量的千分之十二获利,被告人崔月每周领取2000元固定工资。该赌场招揽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高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百家乐”代理账号赌资流水量为人民币113000元。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崔月在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李某乙、崔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李某甲、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崔月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3份;

6、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月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月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且修正后的刑法法定刑较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适用修正前的刑法。被告人崔月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波

检察官助理:杜萌萌

2022年6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月现已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7、随案移送手机1部,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万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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