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合同无效(花费2.8万委托留学机构办理入学,遭遇签证被拒,责任在谁?)

最后更新 :2023-04-24 22:50:02

花费2.8万委托留学机构办理入学,遭遇签证被拒,责任在谁?

2017年,小魏委托莘某公司协助其办理留学事宜,并支付服务费2.8万元。之后,因小魏的毕业证书《公证书》公证年龄存在错误,申请签证被拒,他未能入读马来西亚某大学。

于是,小魏一纸诉状将莘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2.8万元服务费。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委托办理 签证遭拒

记者了解到,2017年7月13日,小魏与莘某公司签订《海外人才留学计划会员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莘某公司以协助办理或者委托的形式为小魏办理留学马来西亚某大学事宜。

《协议书》明确小魏所享受的服务包括:学校申请、与校方沟通、入学前的材料准备(不包括签证、公证等费用)、法律援助服务、就业推荐机会等。

此后,小魏按照莘某公司的指引办理毕业证书公证手续,用于签证及入学申请。

但是,因《公证书》公证年龄存在错误,马来西亚移民局以小魏《公证书》系伪造为由,拒绝了小魏的签证申请,小魏因此未能入读马来西亚某大学。

小魏认为,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莘某公司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开展办理留学业务,属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书应属于无效合同,莘某公司应退还留学服务费。

莘某公司则提交证据,证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1月10日被废止,且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已取消对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他们同时主张,小魏未能入读,是因他提交的《公证书》存疑、签证被拒,过错在小魏,而莘某公司并没有审查《公证书》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合同义务,也已按照《协议书》约定为小魏提供了留学服务,故无需退回2.8万元服务费。

法院:合同有效,无需退还费用

广州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魏和莘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而教育部颁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于双方签订合同前被废止。小魏认为莘某公司不具备从事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主张合同无效,并不成立。

法院认定,小魏未能入读马来西亚某大学,原因在于其提交的公证资料存在错误,签证被马来西来移民局拒绝。根据《协议书》约定,莘某公司并没有协助小魏办理签证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魏的诉讼请求。

【见习记者】罗冰倩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云法宣

【作者】 罗冰倩;陈伊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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