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吧(酒驾血检结果能改?一句“我认识很多领导”,男子交钱了)

最后更新 :2023-03-18 23:12:46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时有驾驶人在酒后麻痹大意,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酒驾、醉驾案件也逐年增长,在酒驾被查处后,更有人企图通过“走后门”规避处罚。

案件经过

某天晚上,王先生和朋友聚餐,席间老朋友们少不了觥筹交错,待到宾主尽欢宴席散场,喝了不少酒的王先生回到车上小睡了一个小时,醒来一思量,回家路途不远,深夜代驾收费可不便宜,喊亲戚朋友来帮开车又抹不开情面,明天一早又要出门办事来不及取车,怎么说自己也是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了,再说了,晚上交警也是要睡觉的,干脆自己开回去。于是,王先生便启动了车辆,抱着侥幸心理上路行驶。

刚过路口,王先生就遇到了执勤交警查酒驾,其强装镇定停车吹气,检测结果是88mg/100ml。交警依法要求王先生进一步抽血检验,并扣留涉案车辆,向王先生出具了执法凭证,并叮嘱了后续事宜。

交警处置完毕后,王先生走到路边欲打车回家,这时,一个代驾打扮的小伙走了过来,跟王先生套起了近乎:“老哥你怎么了,吹气超标了嘛?没关系,最后还是以血样结果为准。我叫钟某,认识很多领导,可以帮你更改血样结果,到时候就没事了。”

脑袋空空的王先生仿佛“醍醐灌顶”,赶忙追问:“那麻烦你帮帮我,我一定重谢。”“相聚就是缘分,这忙我得帮你,你把交警开给你的单子拿出来,我拍照发给领导问问。”钟某拍拍胸脯说到。

看着钟某拿着凭据到一旁点头哈腰着打电话,王先生的心放下了不少,对眼前钟某的“人脉”深信不疑。打完电话,钟某一脸笃定地走回王先生旁,“王哥,事情领导说可以办,但是领导说办事要先收钱,你给点钱打点一下这件事就能办妥了。”

留下联系方式,转钱完毕,王先生告别了钟某打车回了家,躺在床上回想刚才遇到的钟某,心里又觉得有点不踏实,是不是太巧合了,但是换个角度来看,是不是他真的有关系,才专门蹲在交警执法点“等客”呢?

日子一天天过去,王先生收到了血检结果,细看之下,具体数值虽与吹气结果有差异,但是仍达到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遂慌忙联系钟某,钟某安慰王先生:“我的王哥,安下心来等几天,之前领导休假去了,区区一个化验结果,还不是领导一句话的事,这都是人情世故,人情社会,你就放心再等等吧。”

又过了几天,王先生被通知去签领鉴定结果告知单,“警察同志,我托朋友找了领导,血检结果是不是弄错了,就不追究我的责任了吧。”王先生给办案民警连连暗示,民警被王先生逗笑了,指了指墙上“三个规定”宣传版面,“我们是秉公执法,哪个领导也负不起这种责任给你帮忙。”

眼瞅着危险驾驶的罪名要定下来了,王先生坐不住了,这钟某啥忙也没帮上,还讹了自己一笔钱,王先生报警后发现自己被骗了。其实钟某根本就不认识什么领导,因为酒精检测的呼气结果与验血结果会有差异,钟某是想利用血检数值可能低于吹气数值的不确定性,利用酒驾涉案人员即使上当受骗也不敢维权的心理,借机骗取不义之财。

最终,号称能找领导办事的被告人钟某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郑重提醒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威胁着公共安全,而“病急乱投医”式轻信请托骗局,又给了“江湖骗子”可乘之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必被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将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内容来源:南宁交警、青秀检察

来源: 广西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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