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陈伟洪危险驾驶案)_

最后更新 :2023-02-21 15:06:2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南检刑诉〔2022〕242号

被告人陈伟洪,男,1964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4010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199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4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21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伟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郭静雯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伟洪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111省道进南沙大道南415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伟洪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6.2mg/100mL。

被告人陈伟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伟洪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应立

2022年5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伟洪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1802455****)。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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