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神纹身(上海首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商家当庭道歉并赔偿)

最后更新 :2023-02-11 18:04:59

“我当时是冲动,我现在后悔了,觉得(文身)会对我工作就业产生影响,想洗掉。”“我口头上询问过他成年了没有,但我就是疏忽没有查验他身份证。我承认我有过错”……

昨天(12月8日)下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内,小陈身穿黑色卫衣,低着头坐在原告席上。今年6月,出于新鲜,尚未成年的他跟着好友一时冲动文身,冷静下来发现悔之晚矣。面对高额的“洗文身”费用,小陈一纸诉状将文身店主告上了法庭。

坐在对面被告席上的文身店赵老板显得尤为紧张,悔不当初,当庭向小陈赔礼道歉,达成赔偿协议并予以赔偿。

记者了解到,虹口法院公开审理的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是《民法典》施行后上海首例涉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件。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

一时冲动文“花臂”

后果谁应承担?

今年6月,17岁的小陈出于一时新鲜,想模仿影视人物在胳膊上文身。和好友小路在手机上一番斟酌挑选,很快联系到七浦路附近的一家文身店主赵老板。

因为疫情赵老板的店铺尚未开门营业,一经商量,小陈和小路一同来到了赵老板家里。根据小陈的喜好,赵老板在小陈的右胳膊上绘制了“象神”等图案并着色,约1个半小时后,小陈的右臂便成了“花臂”。

事后,赵老板一共收取了1800元文身费用(其中含小路文身费用1000元)。

激情褪去,不再“上头”的小陈面对自己的胳膊陷入了后悔:自己即将成年步入社会,这满臂的图腾虽“酷”,但对于今后的工作生活潜在的影响难以预估,也会带来诸多不便。几番思索,他决定洗去文身。

不打听不知道,一打听吓一跳。这满臂花纹要分数次才能清洗干净,每次清洗费用竟要数千元。

小陈认为,当时文身时自己尚未成年,店主赵老板却并未审核身份信息,也没有尽到规劝义务,让自己的一腔激情得以“付诸实践”。因此,他认为赵老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他以损害自己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赵老板告上法庭,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当时确实是冲动,但我现在非常后悔,想清洗掉。”“我请求判令店主向自己赔礼道歉;退还我的文身费用800元;并赔偿我清洗文身的费用2万元……”法庭上,小陈提出诉请。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商家当庭道歉

“法官,我现在很紧张……”“我当时就是疏忽了,没有查验他的身份证。”法庭上,一身黑衣的赵老板显得十分紧张,对原告及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表示并无异议。但因为当天文身的人不止小陈,自己只有看到文身后才能予以确认。经法官允许后,赵老板当庭查看了小陈手臂上的文身并确认。

“我自己也有孩子,触碰到法律,我很后悔,也愿意依法赔偿。”赵老板表示“我愿意真诚道歉,也同意退还800元。”但同时辩称,自己当时只收取小陈800元文身费,现对方要求赔偿2万元,二者数字相差甚远,自己无法接受。

检察机关认为,小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并接受赵老板提供文身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其提起诉讼。

审理中,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小陈和赵老板都认识到自己存在过错。对小陈而言,他当时主动寻求文身,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但念及当时他作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极易一时冲动、思虑不周,且清洗文身需要重复数次,耗费时间、精力和金钱不菲;对赵老板而言,存在未尽审核、规劝义务的过失。

征求双方意见后,法官当庭组织了调解。调解过程中,赵老板真诚致歉,双方能够彼此谅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赵老板返还小陈文身费用800元,并赔偿其清洗文身费用5000元。

“我真诚地向你道歉!对不起!”在法官和陪审员的见证下,赵老板当庭向小陈致歉并履行了赔偿款。

庭审最后,法官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督促小陈尽快清洗手臂上的文身。同时告诫赵老板,要充分吸取本案中的教训,在日后经营过程中依法依规。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虹口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陈晋表示,本案中,原告小陈在接受文身服务时尚未成年,被告赵老板在未对其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贸然为小陈提供纹身服务,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显属过错,侵害了小陈的身体权、健康权,理应承担责任。因此小陈起诉要求赵老板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而赵老板实施侵权行为后,小陈因此产生了包括文身费用支出、清洗文身费用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由赵老板进行赔偿。

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展尚不成熟,对于新鲜事物的好奇心旺盛,且社会经验不足,无法合理评估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影响,难免会因为一时冲动进行文身。作为文身服务提供者,对于前来文身的未成年人应做好审核和规劝义务:谨慎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确认其成年方可提供服务;对于未成年人,应及时做好规劝,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链接

今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

其中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记者:胡蝶飞

摄影:郁玥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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