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杀人(求交往被拒 男子持刀杀人未果获刑三年半)

最后更新 :2023-04-06 06:07:21

求交往被拒 男子持刀杀人未果获刑三年半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岳西县一男子谢某某因对被害人郑某提出终止交往心生不满,竟持刀划割郑某颈部,致其多处受伤。后谢某某逃离现场,采用割腕等方式自杀未果。日前,潜山市法院一审宣判,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郑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但双方一直未确立恋爱关系。后郑某感觉二人不合适,于2019年3月18日中午见面时向谢某某提出结束交往。谢某某便要求郑某请其吃一顿分手饭。当日,二人在饭店吃完晚饭后,谢某某便送郑某回家。

途中,谢某某反复询问郑某“是否还有在一起的可能”,均遭到郑某的明确拒绝。后郑某为摆脱谢某某伴随,便另行他路,但谢某某仍跟随其身后。

20时许,当郑某步行至潜山市梅城镇桃园路原潜山市残疾人联合会门前路段时,谢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反复划割郑某颈部,致郑某颈部、左耳、右手拇指多处受伤,失血性休克。此时,恰逢黄某开车路过,谢某某害怕被抓随即逃离现场。在逃离途中,谢某某采用割腕、跳河、头撞石坝等方式自杀未果,途中被民警抓获归案。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郑某送往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郑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婚恋纠纷,对被害人提出终止交往心生不满,持刀反复划割被害人颈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谢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某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谢某某系初犯、偶犯,在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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