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百伦(乔丹体育之后,又一家中国“山寨”运动品牌被判赔千万)

最后更新 :2023-03-22 08:43:18

迈克尔·乔丹与国产体育服装品牌乔丹体育旷日持久的诉讼刚结束不到一周,另一桩亦持续许久的运动品牌案件也有了结果。

据人民日报,4月16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NEW·BARLUN”品牌方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停止对“New Balance”品牌方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

相较于乔丹与乔丹体育,New Balance的商标诉讼更加混乱和复杂。

New Balance诞生于美国波士顿,1906年由William J. Riley创立,有“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之称。上世纪90年代通过代理商进入中国,其时使用的是“纽巴伦”译名。后因其代理商私自扩大产量,New Balance总部停止其代理权,撤出中国市场。

等2003年New Balance再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其原先的代理商已经抢注了“纽百伦”的商标。New Balance不得不将自己的中文名改为“新百伦”,谁知该名称也已经被另一家中国企业所注册。该公司为此起诉New Balance,且New Balance败诉:2015年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

New Balance及其五花八门的中文译名,由此产生的商标纠纷混乱缠绵不绝。

2016年8月,新百伦公司将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及晋江市青阳新钮百伦鞋厂、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共计五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起诉涉案侵权运动鞋未经授权使用New Balance最为人所知的“N”标识。后苏州中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全额赔偿新百伦公司总计1000万元。

此次对于NEW·BARLUN”纽巴伦的胜利,是New Balance的又一次胜利。

上述判决认为,New Balance为知名运动品牌,该品牌运动鞋在我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其所属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是美国著名的运动制品生产商。该公司先后在我国商标局注册了“New Balance”“NB”“N”字母等系列商标。

“New Balance”运动鞋有一项标志性设计,即在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使用大写的英文字母“N”装潢。

经授权,原告新百伦公司在中国非独占使用上述系列商标以及“New Balance”运动鞋特有包装装潢等进行经营活动,且有权单独对相关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纽巴伦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两侧印有“斜杠N标识”的运动鞋,侵犯了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持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产品评价降低,商誉贬损,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要求纽巴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3000万元。

庭审中,纽巴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纽巴伦公司作为第997335号、第4236766号等斜杠N字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在核准商品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且上述商标现均为合法有效商标,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故其在运动鞋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长期宣传和反复使用,已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商品与“New Balance”运动鞋相联系,使该装潢具有了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原告主张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从相关宣传报道、司法判决等来看,该装潢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

法院认为,在处理不同市场主体基于商标或装潢等标识的冲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既要保护在先权益,又要防止市场混淆。在后的标识与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近似,造成混淆的,即便该标识系注册商标,但因其侵害在先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论其是否已经通过行政程序予以撤销,均不得妨害在先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业已形成的市场利益。

法院认为,作为各自装潢中最主要、最显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两个N标识均是大写英文字母N的视觉效果。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特别是鞋类商品作为大众消费品,消费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两个标识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方面区别并不明显,其细微差别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二者构成近似。

纽巴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纽巴伦公司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实际损失及纽巴伦公司获利数额均不能确定,但现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超过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0万元,法院综合原告鞋两侧N字母装潢知名度较高以及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间较长、范围较广、主观过错较为明显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并对8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通过“山寨”知名品牌、名称来“蹭热度”的行为在中国服装行业屡见不鲜,特别是运动品牌。从球星乔丹与乔丹体育”、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到New Balance和纽巴伦。投机取巧让品牌资源从正变负,对于乔丹体育来说,还影响了其上市进程。服装行业分析师马岗认为,“一家企业在发展之初,如果抱着投机取巧的心理,规模做大之后,必然要为当年的轻率之举付出代价。”

至今仍有许多山寨“New Balance”的鞋子,若干中小企业注册了不少和“New Balance”商标相似的商标,被晋江本地人称之为“N”字鞋。马岗表示,或许在短时间里,仿New Balance样式的N字鞋,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店里,或者乡镇市场里能有不错的销量。“创业之初,心存侥幸,打擦边球,试图快速打开市场局面,但是,往往今天的侥幸,会放大成一个巨大的陷阱,突然有一猝不及防将你吞噬,想赚快钱的,不如把这份精明放到商品创新、品质提升和市场营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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