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痣祛斑(给顾客激光祛斑却致对方伤残,桂林一美容师涉嫌非法行医被公诉)

最后更新 :2023-03-21 19:37:18

2019年,刘女士去桂林一家美容店激光祛斑,因美容师操作不当,导致她的眼睛被激光激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重伤二级。而操作的美容师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今年3月中旬,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对涉案嫌疑人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

今年34岁的宋某某与苗某某,从2018年底开始,在桂林市七星区共同经营一家美容店,主要提供祛斑祛痘、点痣、皮肤调理、及面部护理等服务。2019年1月至4月间,刘女士先后三次去该美容店美容。同年4月,刘女士提出想要祛斑,美容院给出激光祛斑的建议,刘女士同意了。

2019年4月11日,宋某某操作激光设备,给刘女士进行祛斑。据宋某某说,按照做激光祛斑的要求,客人应该全程佩戴眼罩,但她为了操作方便,就没有给刘女士佩戴眼罩,只是将一张面巾纸盖在了对方眼部。

宋某某称,她在刘女士的侧面试机时,刘女士突然侧身拿手机接电话,就在这时激光枪发出了“哒哒哒”的声音,刘女士就说眼睛看不清了。又过了一会,刘女士表示自己的左眼只能看到红红的一片,其它什么都看不到了。这时宋某某意识到,刘女士的眼睛很可能被激光枪打到了,于是赶紧将她送往医院治疗。

刘女士被诊断为左眼视网膜出血,住院治疗近半个月后,眼睛伤势并未好转。之后,宋某某陪同刘女士前往广州的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裂孔、左眼视网膜损伤、左眼眼损伤、双眼屈光不正。

事后,刘女士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苗某某、宋某某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宋某某也承认,她们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美容店也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她们只是学过激光祛斑及纹眉。

2020年4月2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接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移送案件。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抓获归案。

据七星区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宋某某、苗某某(另案处理)对刘女士进行医学美容美肤操作时,所用包厢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两人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且根据被害人刘女士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重伤二级,情节严重。两人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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