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thol(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最后更新 :2023-02-14 15:02:31

(上接C74版)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

单位:万元

注1:累计投入金额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人民币9.70万元。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行业政策正式颁布,电子烟行业迎来规范发展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并在后续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经营规范,国内电子烟行业将面临整个行业的有序规范发展和竞争格局的变化。公司布局新型烟草制品行业较早,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技术和生产的先发优势。目前公司在深圳、上海、海南、山西、云南等国内多个省市布局电子烟及器具的生产、代工、出口和品牌等多个产业链环节,凭借多年的行业经验和技术积累,公司在生产端和技术的竞争优势将逐渐明显。根据最新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来零售渠道将成为全行业的共享资源,公司将持续加大对产品研发和生产工艺的优化,争取在新的行业竞争格局下,利用技术和产品生产的优势,集中资源申请合法牌照,推进产品升级,努力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2、美国子公司与加拿大上市公司达成意向合作,共同开发工业大麻加热不燃烧器具及加热棒

公司在美国的全资孙公司E1011 LABS已与加拿大上市公司TAAT Global Alternatives Inc.达成意向合作,此次合作双方将以TAAT为品牌名共同开发一款工业大麻加热不燃烧器具以及三种专有口味(Original, Smooth和Menthol)的工业大麻加热棒,该产品不含烟草及尼古丁,用户可通过加热吸入的方式建立起一个无形的大麻素释放和传送系统,最大限度和高效地促进CBD等大麻素及有益萜烯在人体内的吸收,缓解现代人容易出现的不安、焦虑等心理问题,助力人体放松。 TAAT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拥有25,000平方英尺的加工工厂,其研发的健康大麻素品牌Beyond Tobacco已在全美20多个州及英国、爱尔兰及澳大利亚等地合法合规销售。未来双方将通过各自产品和渠道的优势,扩大在该产品领域的国际市场份额。

3、关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涉案工程新型立体自由成型环保包装项目及微结构光学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因为2018年4月9日验收后,没有完成整改任务,因此,尚未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故目前尚不具备结算和付款条件。因此,公司认为,我方应该主张涉案工程因对方的原因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故无法进行审价工作,尚不具备付款条件,我方没有付款的义务,并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请。经审查,综合两次沟通的情况,我们认为,基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安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工期不符合合同要求,因此可以提起反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主要依据是:1、工期违约《新型立体自由成型环保包装项目(装修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三、合同工期,即:开工日期:2016年11月23日,竣工日期:2017年5月22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微结构光学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第三、合同工期,即:开工日期:2016年12月23日(取得施工许可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2017年7月22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但时至今日涉案工程尚未完成竣工,据此可以追究对方的工期违约责任。2、质量违约《新型立体自由成型环保包装项目(装修改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专用条款”15.1项规定,确保本工程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标准和通过验收,但自由成型项目未能满足该标准。《微结构光学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专用条款”15.1项规定,确保本工程达到“一次验收合格”标准和通过验收,但微结构项目也未能满足该标准。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提起上诉。案件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和2021年5月10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2021年7月5日及8月27日二审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预计支付住安建设约1,247.77万元,收取上海曼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138.91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各方已履行完成相应付款义务。

4、关于公司建设工程的保证金案件

涉案工程新型立体自由成型环保包装项目及微结构光学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针对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安建设”)要求支付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请求,公司认为除生效判决已认定需支付公司的维修费外,后涉案厂房因施工质量引起的修复费用实际有增加,故应在上述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且因涉案工程经鉴定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住安建设未能就验收后存在的所有整改项全部进行整改,影响公司对系争工程的正常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起点应从通过竣工验收日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算2年,目前尚处质保期内。本案2022年2月9日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公司支付住安建设1,928,131.81元(工程总造价的5%)。一审判决后,经双方协商和解,公司收到住安建设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住安质量保证金1,600,000.00元。涉诉案件各方于2022年判决后均已履行完毕。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31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郭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斌 会计机构负责人:唐菊婵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4月30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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