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徐唯盗窃案)_

最后更新 :2023-02-16 18:02:43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甬海检刑诉〔2022〕35号

被告人徐唯,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8********,高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唯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唯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徐唯在本市海曙区开明街**弄**号某某美容美甲店内,趁被害人曹某某睡着之际,窃得其放在腹部的一部iphone12pro Max手机(价值人民币6083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上述手机已追回并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付款凭证、聊天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等;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唯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唯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娟检察官助理:王圣达

2022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唯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其他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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